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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解读说明


9月21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福建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解读说明,存量项目。存量项目机制电量与现行保障性政策衔接,机制电价按我省燃煤基准价0.3932元/千瓦时执行,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机制,执行期限参照现行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

增量项目。机制电量、机制电价等通过竞价形成,执行期限按照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确定。竞价工作依据竞价工作方案开展。

原文如下:

《福建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解读说明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202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以下简称“136号文件”),决定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要求各地在2025年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依据

根据136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福建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旨在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发电侧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现新能源全部上网电量通过市场形成上网电价。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适应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市场交易机制

2026年1月1日起,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等所有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根据市场建设情况,逐步放开各类电源进入市场参与交易。完善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体系,推动新能源公平参与市场交易。

(二)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新能源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在市场外设立的一种差价结算机制。即对于纳入机制的上网电量,若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由电网企业进行差价结算,差额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项目可自主选择退出机制。

1.区分存量和增量分别施策。存量项目为2025年1月27日(不含)前竞争性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和2025年6月1日(不含)前全容量并网投产的其他新能源项目;其他为增量项目。

2.存量项目。存量项目机制电量与现行保障性政策衔接,机制电价按我省燃煤基准价0.3932元/千瓦时执行,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机制,执行期限参照现行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

3.增量项目。机制电量、机制电价等通过竞价形成,执行期限按照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确定。竞价工作依据竞价工作方案开展。

(三)建立增量项目竞价工作机制

1.竞价主体范围。竞价主体涵盖自主参与竞价的已投产的项目、未来一年内计划投产的项目以及代理分布式项目竞价的代理商。其中,投产时间以电力业务许可证为准;豁免的则参照电网业务系统明确的时间。竞价主体依据竞价工作方案提交相应的材料。

2.竞价机制电量。竞价电量总规模第一年(次)按照我省增量项目预计年度上网电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后续根据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用户承受能力、增量项目规模确定。设置单个项目机制电量申报上限。

3.竞价机制安排。设定申报充足率。设定竞价的上下限水平。根据回收初始投资年限设定机制执行期限。初期可根据成本差异分类型组织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边际全额成交”的原则出清,确定中标项目、机制电量和机制电价。对于当次未入选的项目,允许其参与后续的竞价活动。

4.建立考核机制。明确存在信用问题的竞价主体不得参与竞价,如有隐瞒、虚假证明则采取强制退出竞价、作废入选结果及考核最高层级控股公司等措施。为引导未投产项目按期投产,建立履约保函管理机制,如发生延期投产,按情节取消相应时段机制电量、扣除保函款项,扣除款项由工商业用户分享;逾期严重的取消其竞价资格。

四、政策影响及意义

对新能源发电企业,机制可缓解新能源项目因随机性、波动性导致的收益大幅波动风险,同时引导项目投资主体在规划、建设阶段精打细算,合理选择技术类型,科学做好选址布局等,减少资源浪费与无序竞争。对居民、农业用户,居民、农业用户仍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改革对其电价水平没有影响。对工商业用户,电价受电力供需、新能源发展情况有所波动,整体较为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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